被告王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在晋江市缔结,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均生活在中,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也在香港。为便于当事人的诉讼和将来执行,案件应由香港法院管辖。原判决驳回了王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本案当事人应直接在香港法院起诉>P>>[律师意见],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P>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内地登记结婚后是否可以接受离婚诉讼的答复规定,夫妻双方均居住在香港、澳门,并在内地登记结婚;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如向内地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原婚姻登记地或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离婚案件双方均为香港居民,在内地结婚,但其中一人不同意内地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并据此提出异议。这表明这起离婚案并不符合大陆法院作为例外行使管辖权的所有条件,大陆法院不应对这起案件行使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原告对被告的原则在案件管辖中普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的司法制度和终审权。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香港居民的案件管辖权应遵循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促进民事纠纷的解决,相互尊重,充分协商,无争议管辖,促进纠纷的解决。因此,本案应在香港法院管辖下>律师>1,本案中,内地人民法院在内地登记的双方在香港居住后,是否可以受理离婚诉讼的答复,仅适用于居住在香港和澳门的居民。不是台湾的居民。离婚案件双方均为香港居民,并在内地结婚,符合条件批准。不过,该答复还规定,双方同时向法院提出请求,即双方同意内地法院的管辖权。本案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内地法院处理他们之间的离婚,并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表明本离婚案不符合内地法院作为例外行使管辖权的所有条件,所以大陆法院不应该对这起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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