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离婚诉讼中管辖权的规定。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需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处理。被告对受诉法院有管辖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间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若审查通过,则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审查不通过,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结果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按照通常的规定,离婚诉讼会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向被告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管辖权就会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来处理。如果被告对受诉法院有管辖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间,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未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做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审查后,受诉法院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会做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会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果不服的,还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离 婚 案 件 管 辖 权 异 议 如 何 提 出 ?
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是指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件不应该在当前的法院管辖范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管辖权异议申请、证据证明被告住所地不在该法院管辖范围内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视为承认并接受该法院的管辖权。
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判决作出后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来挑战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程序,对于正确确定案件管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应当认真对待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提供充分的证据,避免因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而失去诉讼权利。
管辖权异议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程序。当事人应当认真对待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提供充分的证据,避免因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而失去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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