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管辖的原则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2、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离婚管辖权异议的定义
1、指在离婚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2、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3、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三、离婚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上诉人×因与×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上诉称……(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人民法院管辖。
×答辩称……(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裁定结果分两种:
1、异议成立的,写:“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2、异议不成立的,写:“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n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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