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的一次咨询中,一位从山东省来的被征收人表示,其所正在经历的一起旧城区改建项目发生了荒唐事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某户被征收人起诉后撤销,而这位被征收人自己却被刑事拘留了,补偿安置也仍然没有落实。
那么,这种情况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被征收人在自行维权的过程中又可能犯下了哪些错误呢?
被征收人问题一:只知征收违法,却不采取行动
据介绍,涉案旧城区改建项目并非为了建设公共利益项目,而是最终被建设成了商业步行街。
被征收人对涉案项目的公益性质早有质疑,然而却未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任何救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对征收决定不服被征收人是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法院对征收决定的审查中自然会涉及涉案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问题。
可惜,被征收人白白错过了这样大好的维权时机。
而当征收补偿决定下达时,被征收人认为存在补偿数额过低,补偿事项不全,未将其房屋认定为经营性用房,未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等违法之处,但却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行动。
征收补偿决定下发时,被征收人看后当场表示不满,又交还给了送达人员,过后就没有任何下文了。
而事实上,征收补偿决定很可能被征收方留置送达并张贴了公告。
最终,一些被征收人也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程序,眼睁睁的看着它引来了法院的司法强拆,房屋被夷为平地。
在明拆迁律师认为,被征收人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只知政府违法,却不知采取有效行动,最后在消极等待中坐失良机。
只是一味的坐在那里抱怨征收方违法了,侵害我的合法补偿权益了,这没有用,而一定要及时针对起决定性作用的法律文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来。
征收补偿决定“还回去了”不等于你没收到,更不等于其对你的补偿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表达不满的法定形式就是复议或诉讼,而不是嘴上说我不满,手上拒绝接收,这都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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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问题二:落入刑事责任陷阱
我们不清楚涉案被征收人是如何落得了一个“妨害公务”的罪名以致被刑事拘留的。
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就是在补偿纠纷中被安上“罪名”,与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涉案征收行为存在违法之处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
补偿决定被撤销了,只表示征收方暂时失去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涉案征收行为多处违法,同样不能避免被征收人落入刑事责任陷阱之中。
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旦在维权的关键阶段身陷囹圄面临牢狱之灾,被征收人的维权决心将可能受到极大的打击和动摇。
这种十分不利的情形是被征收人在实践中需要竭力避免的,但有时的确又防不胜防。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很多违法点“一摞筐”的案件却遭遇维权困局,根本原因就在于被征收人开始依法维权的时间点太晚,征收决定、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期限全都错过了,甚至房屋已遭司法强拆。
此种情形下,即便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的诸多合法权益均遭严重侵犯,再想维权也是困难重重,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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