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法规体系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具备将其享有的债权进行转让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在进行相关转让过程中未能及时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那么这种情况下对于债务人而言,此次转让行为并不会产生实际效力,即无法对债务人生效。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作出便不得随意撤销,但允许接受债权的人主动提出异议或相反意见,这也是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原则的。
此外,当债权人决定转让其所持有的债权时,例如抵押权、质权等从属权利也能够随之一同转移至新的受让人手中,前提条件是这些从属权利并不专属于债权人自身所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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