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将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人,是否有效
2000年9月15日,三人称:1999年12月1日,案外人A公司为B公司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80万元,其中B公司给付50万元,A公司为其垫付30万元。后B公司向A公司归还了5万元,还欠25万元未归还。A公司因欠管连某65790元、赵某66950元、赵一165460元的债务均已到期,即与三人签订协议,将此25万元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三人,并告知了B公司,三人已取得了对B公司的25万元债权。要求B公司立即归还该欠款。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由B公司付给A公司50万元,由A公司为B公司办理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给**时风集团,下余30万元于承兑到期前10日由B公司付清。汇票开出后,B公司收到了山东时风集闭给付的价值80万元的农机,B公司向A公司还款5万元,下余25万元未付。A公司因欠三人(管连某67590元、赵某66950元、赵一115460元)债务到期无力偿还,于2000年9月3日将其对B公司的25万元债权协议转让给三人。同时,A公司以欠款为由将B公司诉至本院。9月13日,本院开庭审理A公司诉B公司欠款纠纷一案,A公司当庭举出债权转让协议,由B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其副经理苏*勤进行了质证,合议庭当庭确认了该债权转让协议,A公司因对B公司的债权已转让给本案的三人,即申请撤回了对B公司的起诉。9月14日,B公司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0年9月13日(2002)盐经初字第189号民事裁定书和2000年9月14日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要求B公司停止支付欠A公司的25万元欠款。
律师说法: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B公司欠A公司25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协议及相关证据为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A公司欠三人款已到期,将此25万元债权转让给三人,有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为证;A公司已将此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债务人B公司,符合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现三人起诉B公司要求实现债权,应予支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晚于上述债权转让,B公司不能以此对抗债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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