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屋的评估价格+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额=合法拥有房屋的评估价格+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或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已交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2)房屋拆迁安置费的计算标准为: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拆迁补助+未提供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以外的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造成非住宅房屋损失的赔偿。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被拆迁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为0;
2。被拆迁房屋为住宅的,公式第四项为0;
3。被拆迁人得到补偿,说明房屋是自用的。(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取消村、村民小组组织制度,不取消组织制度,但不具备异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以货币补偿金额的价值换取产权房。其具体计算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合并为新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底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房屋;
(2)被征收的村、村民小组的组织制度没有撤销,具备异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住区内的宅基地上申请新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与新增+价格补贴相结合)×被拆迁房屋建筑成本×新宅基地使用成本。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当参照最近位置新建商品房的价格,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二是相关法律知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个人房屋征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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