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是否以户籍为依据?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除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外,对被拆迁房屋内具有合法农业户籍的人员,还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这种补贴与房屋面积无关,与户籍上的户籍号有关。由个人(包括宅基地和户籍)给予的安置补助:
1。在当事人指拆迁补偿款(房屋)的前提下,当事人没有房地产的,不能享受以下待遇:
2。本项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无关,只有当事人在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了该人姓名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在房屋拆迁后获得相应的补偿(房屋权属应当确定)(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准);但是,房地产所在的宅基地被征收时,当事人的户口在当地村(居)委会登记,属于农业户口,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拆迁后补偿的具体方式。产权置换可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由于开发商的项目不涉及住宅或因该地块的容积率,不能搬迁,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然后通过产权的增减实现等价物的产权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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