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诉权,积极处理好劳动争议仲裁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衔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于1999年12月发出《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法[1999]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上明确规定:为了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通知》还规定,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将当事人之间是否订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作为是否应交由仲裁裁决的先决条件,未区分劳动争议仲裁和商事仲裁或合同仲裁的不同性质,甚至出现了因当事人未订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应予注意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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