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菁)只因张小姐未婚先孕,单位拒绝和她续签。近日,虹口区法院一审判令该单位与张小姐顺延劳动合同。
张小姐2002年2月8日进入一家置业公司工作。去年12月24日,张小姐发现自己了。2月9日,单位通知她劳动合同已到期,告知不再与她续约。2月11日,张小姐告诉单位她已怀孕,要求延长、恢复,但遭单位拒绝。
法院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故单位应与被告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置业公司主张未婚先孕不受法律保护,不应享受上述待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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