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原则上由对被投诉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涉及两个及以上监管辖区等特殊情况的,由国家铁路局指定受理单位。受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受理、调查委托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有权受理单位)应确定本单位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铁路局收到的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一般转送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直接处理。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收到的涉及地方政府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诉举报,转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有权受理单位收到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后,应予以登记、审核,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需要转送的,按规定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二)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招标投标投诉自收到完整的书面投诉书之日起计算);
(三)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对于质量安全、建设市场秩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实名并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有权受理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有权受理单位在出具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必要时进行法律咨询。
有权受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办结。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听证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的,可按规定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投诉举报人匿名或未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
铁路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办结后,有权受理单位应整理投诉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对于交办或转办的投诉举报,有权受理单位应及时向交办或转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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