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后女友不辞而别,未婚爸爸深感小儿难养将女友起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女友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同居关系纠纷。
2010年8月,原告龚某、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起初感情不错,觉得可以一起生活并开始交往。在同年9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龚某。2013年8月,王某某抛下龚某及其儿子不辞而别,经龚某多方寻找,在阿克苏实验林场找到王某某,发现相恋三年的女友已和其他人同居生活。而此时,龚某这位未婚爸爸已独自带着孩子生活了一年。
深感到抚养一个孩子不仅耗费心力,且需处处花钱,龚某在法庭上要求女友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而王某某也表示愿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对于龚某要求的数额却不能同意。她已经和别人组成了新的家庭,也需要对这个家庭负责的。
庭审中,考虑到原被告能够对于给付抚养费达成一定的共识,承办法院决定庭外调解。多方调和下,王某某愿意补齐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的抚养费5200元,并约定每年支付龚某孩子的抚养费5400元,直至龚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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