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预缴所得税的,应当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期限预缴所得税的,视为滞纳金,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还应当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方式
(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包括: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不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如:分次预缴、延期申报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等。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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