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屋赠与过户登记(一)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二)赠与(赠与)公证书原件;(三)契税缴纳或减免证明;
(4)以购买成本价捐赠公共住房的,应当提交原公共住房购买合同和土地出让金证明;以购买成本价捐赠中央生产性住房的,还应当提交中央生产性住房上市(5)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捐赠的房屋,应当向北京提交涉外工程国家安全审批文件;批准的房屋再次捐赠的,不再提交;(6)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不动产);(7)划拨土地(全部不动产)划拨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如何办理房屋交换过户登记(一)交换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交换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二)房屋交换合同原件;(三)契税缴纳或减免证明;
(4)已购买成本价公房交易的,应提交原公房购买合同和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按现价购买中央产权公房交易的,并提交《集中生产用房上市销售确认表》、《物业费、采暖费缴纳证明》。(5)香港市、澳门、台湾等国的外国人交换房屋的划拨土地(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6)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全房地产);P>(6)转让土地(划拨土地)转让的批准文件;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国务院报送涉外工程安全审批文件;经批准的房屋,重新调换的,不予报送。房屋转让登记,是指因出售、赠与、交换、继承、转让、分立、合并、裁定等原因发生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债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让登记。权利人申请转让登记,应当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以及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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