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熟是熟非,疑罪到底是应该从轻或从挂,还是从无?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争论不休。持赞成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能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和辩护权;持反对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放纵犯罪分子,还与我国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不符,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所以出现了折中学说,认为为了有效防止犯罪分子漏网和误杀好人,应采取疑罪从轻、疑罪从挂。
其实,熟是熟非,那种观点最有意义,道理很简单,这就是1和2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了疑罪,如果实行无罪推定,也就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也即放纵了犯罪分子,但是却没有冤枉好人,这个效果就是1;如果实行有罪推定,则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确实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二是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但却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惩罚,冤枉了好人,这时的效果就是1+1=2,即既放纵了犯罪分子,又冤枉了好人;如果实行从轻或从挂,则也可能有三种情形:一是确实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但却没有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是从轻了,二是若从挂了,则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也未冤枉好人,三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而是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牵连但由于罪疑而不敢轻易重判,从而从轻了,或长期羁押不判从而从挂了,这实际也冤枉了好人;这也属于2的情形。那么,这1和2的结果,谁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更大,不是很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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