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是有罪的公民。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在被起诉前处于嫌疑人的位置,在被起诉后处于被告的位置,以避免其成为“罪犯”、“人类囚犯”或“罪犯”。p>
2。在庭审期间,公诉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罪,被告人不承担证明其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即公诉人不能提供可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经法庭审理和补充侦查,法院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则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简而言之,这意味着任何人在被证明和定罪之前都应该被视为无罪。因此,无罪推定强调对被告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和有效的证据。如果在审判中不能证明他有罪,应推定他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都将其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加拿大宪法第11条和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章第40条无罪推定原则旨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相应的审判模式必须是强调控辩平等的诉讼模式。诉讼模式主要反映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注重诉讼程序的合法性,相对加重了国家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罪推定最初是西方资本主义繁荣的产物。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演变过程中,西方国家个人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其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们认为,被告是个人利益的代表,而检察官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被告往往处于不利和不利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特别重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否则,这两种利益冲突之间的平衡就无法维持,司法公正也难以实现。无罪推定在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两难境地中选择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这意味着它必须付出令人不快的代价——它不能更有效地减少犯罪,国家必须加大投入,维护社会保障和法律秩序
中国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发展经验不同于其他国家。因此,我们既不会完全否定也不会盲目接受西方盛行的无罪推定原则。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前,我国没有采用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则,而是采用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类似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定罪”。这一原则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宪法原则。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决被告有罪之前,既不认为被告是罪犯,也不认为被告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无罪,轻罪和重罪,并根据事实予以认定。因此,中国的刑事审判并没有完全照搬或照搬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而只是对其进行了批判性的吸收,除上述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其无罪。被告人为自己提供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被告不能被判有罪,因为被告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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