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的内容包括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通知书、总平面图(影印件)及各项规划指标。拟变更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各项规划指标以及变更的原因。公示的地点可以选择在项目建设地点、项目销售地点或其他易于征求意见人意见的显著位置。
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组织,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分局进行监督和指导。公示的组织者负责收集公示意见,每一户(房屋产权人和承租单位公房的住户)和每一单位享有一次投票权。个人意见应签署姓名,单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公示的全过程要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示意见是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重要依据,受影响利益人“同意”或“弃权”意见超过的,开发建设单位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公示结果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已经批准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开发商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交房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必须符合法定的交房条件,具体到实际生活中,购房者如何检验自己的房子是不是符合交房条件呢?首先应该由开发商出具一些证明材料,购房者应注意看开发商是不是能够提供以下证明: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规划部门核实,并取得核实证明文件,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受理凭证。
(二)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配套绿化按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排水设施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取得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
(六)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流程
建设项目在取得规划意见书后,由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单位需要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机关报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取得审定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1、规划设计方案的申请:申请单位按照规定准备设计方案及申请文件、资料,向审批主管机关提交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提出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申请。
2、规划设计方案的受理:
(1)审批主管机关接受规划设计方案申请文件、资料,对于符合标准的予以及时受理,填写规划设计方案立案表。
(2)审批主管机关接受规划设计方案申请文件、资料,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等相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3、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
(1)审批主管机关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
(2)审批主管机关对审批申请进行审核,了解申请单位的建设要求,对于成片改造、居住小区、城市重要位置、主要干道两侧等委审建设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对于需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的建设项目召开协调会。
(3)审批主管机关草拟《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的文稿。
4、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
(1)审批主管机关的相关主管领导根据审批标准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进行复审,对于部分同意或不同意规划设计方案的提出复审意见。
(2)负责方案审定的相关主管领导对复审意见予以确定后签署审定意见,对于委审建设项目根据委技术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签署审定意见。
5、规划设计方案的核发:审批主管机关将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审批文书,向申请单位核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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