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事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国务院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的人民政府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负责该行政区域以内的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相关的规定而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的各种事务。
工伤保险事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国务院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的人民政府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负责该行政区域以内的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相关的规定而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的各种事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哪个部门设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经办机构,并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
工伤保险事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经办机构,并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全文9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