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7月14日0927来源:新闻晚报
消费者沈女士2007年10月在嘉定区某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约定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房屋过户等一系列手续。但等到沈女士付清房款和中介费3500元,准备过户时,却被告知无法交易过户,原因是该房屋是使用权房屋。既然无法交易,那么中介公司应该退还中介费。然而,该中介公司只同意退还2000元。沈女士多次和中介公司协商仍然无果。
嘉定区消保委受理投诉后,从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得到证实:使用权房屋不可以交易买卖。而作为一家专业的房屋中介公司,事先就应该知道使用权房屋无法交易,所以全部责任应由中介公司承担,中介公司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中介费。经调解,中介公司退还了消费者全部中介费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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