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意转定前中介有义务告知房屋实情
发布时间2009-8-12152648信息来源广州租房网
二手房市场大热,然而,一些中介公司不规范的操作流程,难保消费者不受损失。消保委表示:中介有义务事先告知消费者关于房屋的所有真实情况,且最好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消费者谈女士近日向卢湾区消保委投诉:今年4月7日,她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的中介协议,并支付20000元意向金,在准备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该房屋持有人存有抵押情况,且房东是持有香港身份证的居民。
谈女士觉得,无缘无故牵扯进一个抵押方,给自己的购房过程增添很多麻烦,因
此不再想购买这套房屋。而这些情况中介公司都事先未告知,因此要求中介公司返回已意转定的定金,但遭到中介公司拒绝,对方理由是,既然消费者签订了购买协议,自己不想购买,违约责任在消费者,故不予返回20000元定金,无奈之下谈女士找到卢湾消保委求决。
消保委受理投诉之后,立即与中介公司取得联系,经调查发现,该中介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协议时,的确没有告知该房屋的持有人及该房屋存在抵押的真实情况。
《消保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消费者有权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等。
经消保委协调,中介公司同意退还20000元定金,消费者表示感谢。
消保委提示:作为经营房产中介的公司,应牢固树立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理念,规范二手房操作的流程,明确真实地告知消费者房源的真实情况,绝对不能采取忽悠的方式来蒙骗消费者。
作为消费者,要选择信誉佳,资信佳,能规范运作的中介公司,实地查看其规模和公开服务情况,查看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等,不妨与中介订立相关条款,明确中介不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如何承担责任,以防丧失自己先行支付的意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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