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一体抵押的概念及规则
时间:2023-08-15 14:13:41 1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房地一体原则”,通俗的说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从常理上看,房地一体原则源于房屋和土地的天然的不可分离性。房地一体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屋总是建筑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之上,只有坚持房地一体才能避免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的冲突。第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幅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区分情况:如果在该幅土地范围内还没有进行房屋建设的情况下,那么其转让仅仅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如果该幅土地范围内已经建造了房屋,则要求房屋的所有权随土地同时移转。第三,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抵押权主要是由抵押权人通过拍卖抵押物取得价款来实现,房地产抵押可能涉及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因此,房地产抵押也应当遵循房地一体原则。

房地产抵押规定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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