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场所的保障安全措施
时间:2023-07-03 21:54:28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如醉酒的人已有家人陪伴处于比较安全的环境中,则不必对其进行约束,可以将其交由亲友看护或者护送至家中。这样既是对醉酒公民人身的保护,也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保护。“约束至酒醒”,不是对醉酒人的一种处罚,而是一种保护性的措施,待醉酒的人酒醒,意识清楚后,可以自由离开。如果醉酒的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具体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实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前提条件

在强制医疗程序语境下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被实施的对象必须是实施了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是经鉴定确认的,也可以是正在进行鉴定的。

(2)该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必须加以限定且达到需要刑法惩罚的标准。涉案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仅限定于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且其行为必须达到了刑法惩罚的标准,才能对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若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类型,或者暴力行为没有达到刑法惩罚标准的,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办理。

(3)必须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采取。如果法院已经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就不能再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应当将其送往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如果法院作出不予强制医疗的决定,也不能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应当按照刑诉法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

(4)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法院认为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需要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后,交予公安机关执行。

(5)必须是临时的、非正式的、较短时间实施的约束措施。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是处罚措施,而是保障措施,因此其期限应该限定为3个月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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