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章户籍登记
第十九条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仍凭出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办理出生人口登记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
第二十条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要依法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对取得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的,予以办理户籍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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