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机构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126号
联系电话道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道里区工程街126号84557546
道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道外区江畔路118号88962081
南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岗区海城街144号86211594
香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香坊区动源街50号83353080
平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平房区渤海三路5号86546467
松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松北区松北一路8号88107371
呼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呼兰区南二道街东北亚商厦四楼56809797
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阿城区新华路84号53769356
五常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五常市哈五路53525066
双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双城镇迎宾路276号53187950
尚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尚志市西大直街250号53320841
巴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巴彦县巴彦镇黎明街57517983
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宾州镇中心社区解放路57983606-8202
依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兰镇园丁小区西侧门市房(县经贸委对过)57238126
延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延寿镇北吉盛路96号53021181
木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木兰镇仿古街57080924
通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河县世纪大厦二楼57422351
方正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方正镇城北新区57121653
办理条件当事人应到曾经办理过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所需材料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证的,应提供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婚姻登记机关保管的);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他常住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婚姻登记档案不在婚姻登记机关保管的)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公证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同时附带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出证的,近亲属应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死亡证明;
(2)当事人生前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4、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出证的,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1)医院或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2)监护人与当事人有监护亲系的证明;(3)当事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1、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委托人、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婚姻登记数据库内检索后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结时限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当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依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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