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禁止同业竞争协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者同意,不得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有限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不得经营为自己或他人做生意。个人独资企业禁止同业竞争协议:未经投资人同意,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与合伙企业竞争,这是我们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公司: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横向竞争的存在必然使相关企业无法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进行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其表决权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如果其表决权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则对中小股东不公平。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保护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中的利益,各国立法都规定了禁止同业竞争的规定。这样一来,如果拟上市公司与保荐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的事实,就很难在证监会获得批准。因此,保荐人和拟上市公司必须妥善应对同业竞争。如何解决横向竞争的问题。一般来说,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竞争对手的股东或平行公司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无关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竞争性业务集中在公司内部进行交易拟上市公司,但不得利用首次发行募集资金收购;
(3)拟上市公司放弃同业竞争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对手股东同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对手股东竞争对手书面承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
(5)拟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对同业竞争的有效承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与拟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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