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票据权利行使注意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3-03-18 22:23:20 2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使支票的票据权利的注意事项有,要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内及时行使;只能见票即付,不能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以及持票人需要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支付。

一、银行本票的追索权是多长时间

银行本票的追索权为六个月,自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票据债务人不能够用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果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那么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以此理由对抗。

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谁?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基于最初的汇票行为而明确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其名称或商号均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出票人,是指开出汇票的银行和企业。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记载收取票据款项者。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付款责任者。

三、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怎么行使呢?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另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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