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缴制度下如果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缴清的同时在公司破产需要偿还外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按照注册比例补足注册资本上的资金。
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根据《司法解释(二)》: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为旅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是否都需要向公司注资呢
公司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按法律,对资本进行分配。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认缴的资金注入到公司当中。这是作为股东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也就是说,认缴注册资本金是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庄严法律承诺,必须得到遵守,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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