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2-21 16:20:20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2.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2013年市区低保标准为540元/月,低保边缘标准为810元/月。即不超过810元/月);

(2)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一、保障房存在的社会意义

1、安居保障

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力气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2、产业带动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权威测算显示,2010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中央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

3、刺激消费

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二、保障房的适用对象

1、廉租房对象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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