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人均住房不足13平可申请
时间:2023-05-30 09:04:35 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标题: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人均住房不足13平可申请

青岛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规定呢保障房的申请需要满足三大条件。

一、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以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需同时具备我市市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高新区)常住户口。

三、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自2011年4月1日起,青岛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面向低收入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三)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户籍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96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在青岛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实行日常受理,申请人代表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统一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户籍地的,向申请人代表的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青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实施细则(青土资房发〔2010〕120号)等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进行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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