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医疗保险含义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二、补充医疗保险比例的相关规定
新《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同时,新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中规定:
职工薪酬包括:医疗保险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除上述以外的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新财务通则与新会计准则在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这与原财务通则下企业的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列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包括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同时按职工的在岗位进行分配,从事生产经营人员计提的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计入成本中,而对于管理人员计提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这与新财务通则下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有较大区别,首先,新财务通则要求企业直接按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计提,不再按原来归集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而应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在一定程度中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次,进一步简化了会计核算处理程序,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直接根据职工所在部门对支付的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归集至生产成本及费用科目;最后,新财务通则进一步明确了支付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即对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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