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主观因素,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对行为和结果的认知状态。主观因素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直接故意,行为人知道行为必然产生结果并希望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行为人知道行为必然产生结果并放任结果发生。
3、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知道行为可能产生结果并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4、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也不希望发生。
符合上述4种情形之一的,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为有过错,反之则为无过错。
行政处罚主观故意的认定
行政处罚主观故意体现在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相关法律以过错推定为前提的过错归责原则,行政机关没有义务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主观过错,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存有异议的,应举证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作为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工商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应收集反映行为人主观因素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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