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完成一定任务期限的有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严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工作任务的(六)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的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依法追究劳动者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违反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被解雇的不称职,经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整顿的;(十二)生产经营有严重困难的;(13)企业因生产方式、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的变化,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其他原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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