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一、抵押物被查封是否影响担保物权
1、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法院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当然,抵押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之前。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再设定抵押权,自无优先受偿的可能性。其次,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债权。如属于上述债权人申请查封的(如特定情况下的税收债权、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债权要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二、应对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建议
债权人在债务人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并非就此可以高枕无忧。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债务人涉及多项债务问题被其他债权人先行起诉,抵押财产因此被法院先行查封。虽然抵押权人就查封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会因此无法实现,但却给实现过程增加了很多阻碍。因此,我们建议:
1、抵押条款触发后,抵押权人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优先受偿权,也要保证优先处置权。
2、跟踪抵押物的状态,在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及时向查封法院主张抵押权并申请参与分配程序。
3、掌握债权纠纷的进程,对于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抵押物或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对抗抵押权人实现的,要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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