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在民法典当中有作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的财产可以查封吗
抵押的财产可以查封。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三、抵押担保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
抵押担保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如下:
1.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2.已为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但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抵押权实现非常困难。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也较常见。
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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