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记载的用人单位与实际承担该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可考虑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处理:
首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以确保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寻求行政监管机构的帮助,同时,劳动者还可以选择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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