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离婚的改革和发展
时间:2023-07-02 20:52:39 4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强制离婚的情形如下: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开,可以在六个月后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认为第二次起诉是感情破裂无法挽回的。在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通常被判解除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如重婚近亲结婚等,可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

5、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强制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强制离婚一般指诉讼离婚。

民法典规定,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如果离婚需要的条件参照上述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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