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不进行起诉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前提是案件经过补充侦查。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前提是案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
以下是三种不起诉的具体类型:
1.依据法律规定不进行起诉;
2.依据法院认为合适的理由,不进行起诉;
3.由于证据不足,不进行起诉。
起诉的特点在于,由于检察机关不将案件移送给法院,因此案件从头到尾不会进入到审判的阶段。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
2、聋、哑、盲人犯罪的;
3、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从犯的行为,胁从犯的行为;
4、自首且犯罪较轻的;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不起诉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方式。
不起诉的三种情形包括:
1.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 免除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3. 不予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不明确,因此不对其起诉。
不起诉的三种情形,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查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情节的轻重程度,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这些情形,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权以及促进国家法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查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情节的轻重程度,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的三种情形包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和不予起诉。这些情形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权以及促进国家法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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