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包含:
1、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3、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4、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5、餐饮具的卫生;
6、餐厅服务和外卖食品的卫生要求;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外商投资餐饮企业的设立
根据有关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方式投资设立餐饮企业。
中外方投资者以直接投资方式开展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的一律报北京市商务局审批。
具体审批程序:
首先,中方合营者或外方委托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之后,中方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餐饮企业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3.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如果中国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章程);
6.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7.拟设立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8.拟设立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局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餐饮企业进行审批,符合条件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餐饮企业,由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商务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北京市商务局审批。北京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最后,获得批准的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后,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等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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