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出车祸是否算是工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后才能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最终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非主要责任的;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班时私自外出出车祸不属工伤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状告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案,判决维持了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原告李永是北京市某金属压延公司的合同制工人,2001年8月22日19时30分,他在本单位未到下班时间亦未向领导请假的情况下,乘坐本单位工人聂某的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永左腿摔伤,伤残等级为八级,李永、聂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事后,李永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2003年12月13日,劳保局作出了关于李永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通知书。李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永所属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是8:00至20:00时。李永未到下班时间且未请假即提前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中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通知书应予维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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