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领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要点
时间:2023-07-07 10:45:55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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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

申办条件

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5.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6.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2)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

(3)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本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注:工伤人员或被委托人应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办事项目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办理机构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事依据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3.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申办条件1.工伤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3.工伤人员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5.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6.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对于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2)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3)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办事程序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办理期限30日。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单位、本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注:工伤人员或被委托人应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办理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上海市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事项目

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办事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3.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

申办条件

1.工伤人员需经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工伤复发;

2.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仍在原单位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凡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复发的,需携带《工伤复发确认书》;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相关的病史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需携带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4.工伤人员的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工伤人员或家属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

5.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对于伤情变化经鉴定改变结论的,需携带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以及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1)对于工伤复发伤情变化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2)对于委托他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审核通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单位、本人需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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