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庭前会议如何证据展示
对于证据展示案件范围,从国内实践来看,多为证据较多或较为复杂的案件。但也有一些地方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证据展示的探索。笔者认为,对证据展示的范围不应进行硬性规定,可规定为“对于证据较多或较为复杂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以及其他法院认为可以进行证据展示的案件,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
证据展示的内容。证据展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类型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等。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展示后会危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利益的证据,可以经法院审查同意不予展示或部分展示。
证据展示的程序。证据展示应当在法官的主持下和书记员的记录下进行,必要时,检察机关的书记员也可以将证据展示的情况记录在案,以便检察机关对庭前会议进行监督。在证据展示时,先由公诉人逐项展示证据,由法官询问辩护人的意见,并将其意见记录下来,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可在证据展示后列成证据清单,由控辩双方签字确认。辩护人可以在公诉人展示的过程中对控方证据提出抗辩,并出示自己相关的证据,也可以在公诉人展示完证据后,由辩护人逐一进行辩护方展示,并由公诉人对其证据提出意见,记录在案。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法院可以在展示完后整理出争议点,并由控辩双方签字。如果在展示证据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则在所有证据展示完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后又出现的新证据,收集到新证据的一方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再次展示证据申请的,由法院根据对案件的影响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进行证据展示。
二、证据展示的后果
证据展示后的庭审情况。对展示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笔者认为,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若被告人参与了庭前会议证据展示,那么对无争议的证据不再质证;若仅有辩护人参与,则需要出示证据清单并作简要质证,以确保被告人的权利。
未充分进行证据展示的后果。辩护方若没有及时展示收集的证据却在庭审时予以出示,此时若不采纳证据,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但若采纳,有可能会使公诉人没有准备而造成庭审中断,使庭前会议证据展示的目的大打折扣。因此,笔者建议,出于对被告人的保护,这种证据证明是真实合法的,则应当予以采纳,但法院可对违反证据展示规则的辩护人进行处罚。同时,对于控方未按要求展示的,由于公诉人代表国家公诉,建议法检两院建立公诉档案互通机制,将公诉档案与公诉人的考评、等级晋升等挂钩,以此不断规范相关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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