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违约责任的明文规定乃是:
在交易活动中,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未能切实履行合同所涵盖的各项义务或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了显然与原定协议有出入的行为,那么当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时,该未履行责任方必须承担起继续履行相关义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消除不当行为或弥补先前错误所带来的损失以及依法赔偿因其自身违约行为给对方所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
同时,针对因为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额度应保证与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匹配,并且它还必须包含合同执行完毕后可能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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