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质检监函(2002)7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北京、吉林、上海、四川、江苏、浙江、山东等7个省、直辖市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部分桶装饮用水(大于10L)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专项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抽查了319家企业生产的319种产品,合格195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61.1%。其中,抽查了82家企业生产的82种矿泉水,合格46种,抽样合格率为56.1%;抽查了237家企业生产的237种纯净水,合格149种,抽样合格率为62.9%。
本次专项抽查有如下特点,一是本次专项抽查是历次桶装饮用水抽查产品数量最多的一次;二是重点抽查了小型企业的产品,占本次专项抽查样品总数的78.4%;三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共同抽样。
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的产品抽样合格率分别为100%、75.5%、55.2%。抽查结果表明,大型企业生产设备先进,产品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产品质量稳定。而小型企业对车间卫生环境重视不够,对生产设备及包装桶的消毒不彻底,产品抽样合格率不高,这也是造成桶装饮用水全行业质量水平不高的关键因素。
二、抽查中反映出的主要质量问题及原因
(一)微生物指标超标。微生物指标是桶装饮用水重要的安全卫生指标,本次专项抽查有115种样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占抽查产品总数的36.1%。桶装饮用水的桶一般都重复使用多次,因此在灌装前应对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本次抽查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对桶的清洗消毒不彻底。其次是生产工艺、设备、环境卫生、人员卫生以及生产管理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
(二)亚硝酸盐超标。亚硝酸盐属于污染性指标,本次抽查中共有8种产品的亚硝酸盐超过标准规定值。主要原因是水源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污染。
(三)电导率超标。电导率代表的是纯净水的纯净程度,若水的电导率过高就不能称其为纯净水。本次抽查共有22种产品的电导率超过国家标准的要求。主要原因是有些企业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为了降低水的消耗量,过量使用二次回水,或者超负荷使用生产设备,长期不进行设备维护,导致电导率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
(四)界限指标不符合要求。矿泉水标准规定,8项界限指标中至少有一项界限指标达到标准要求的泉水称为矿泉水。本次抽查中有3种矿泉水的界限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即不能称为矿泉水。主要原因是水处理过度,使微量元素损失,或者水源根本就不是矿泉水。
另外,本次抽查发现个别水站还存在销售假冒纯净水的现象,尤其是一些个体经营的小水站。
三、处理意见
针对本次专项抽查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对本次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要大力宣传(见附件一);曝光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生产、销售企业(见附件二),扶优治劣,引导消费。
(二)责令本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认真整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国家标准产品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针对本地区桶装饮用水存在的质量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班,加强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贯彻。同时,督促企业增加技术投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出厂检验,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桶装饮用水作为今后检查的重点,结合本地区特点,在桶装饮用水销售旺季,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002年10月11日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