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现房抵押备案办理材料一览
时间:2023-05-29 21:42:00 1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现房抵押备案

现房抵押备案,其包含的房屋抵押备案业务有:一般抵押设立备案;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一般抵押转移备案;一般抵押变更备案;最高额抵押设立备案;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转移备案;最高额抵押变更备案;最高额抵押确定备案。

1.一般抵押设立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又称债权合同,主要是指借款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2.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解押),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3.一般抵押转移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4.一般抵押变更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4)项材料。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5.最高额抵押设立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6.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解押),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7.最高额抵押转移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程序办理。

8.最高额抵押变更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9.最高额抵押确定(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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