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条件是有哪些?
时间:2023-06-01 21:16:31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条件是有哪些?

一个公司的法人如果出现了无法还清公司已经到期的所有债务,而且公司现有的所有资产不够了,没有办法还清公司的全部外债,或者已经欠缺甚至没有了清偿债务能力的这种情况,公司存在前面所提到的两个以上的条件的话,就可申请公司的破产了。

二、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

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

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三、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企业的登记机关、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等内容);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名单,应包括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

4、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近年来的经营状况,亏损原因以及亏损程度,并附审计部门对企业审计后作出的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7、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情况、和企业投资的情况;

8、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注册证明,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

9、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

10、企业在金融机构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开户时间、开户金融机构等

11、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2、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13、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对外为其他债务人担保的情况,应当列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企业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担保的性质、保证期间等;

14、企业已发生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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