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改革是中国改革中的重大事件。在1994年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的财权有了一定的界定,将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了划分,消费税、关税等划为中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还有一些税收则为中央和地方共享,如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都分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经过多年的实行,当年的分税制的弊端也暴露不少,突出的是,中央税有很好的保障,地方税则相对没有中央税那样充分。人们普遍认为,地方政府依赖土地出让金,搞土地财政的根源,是因为地方财力不足,只好以土地为生财之道。
这次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其初衷主要是要克服营业税严重的重复征收对经济尤其对服务行业造成的不良影响,解决重复征收的问题,但是既然营业税要并入增值税,那么,一个问题就摆在政府面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这些税款应该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还是仍然给地方?据报道,上海认为改革将使上海每年损失两百亿元的营业税收入,而这次试点显然考虑到地方的关切,规定在改革试点中,由营业税归并而来的增值税仍然交给地方政府。但是,近日的一些报道披露,如果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推行,则这部分收入不可能仍然给地方,可能是中央与地方共享,因此,这实际上启动了第二次分税制改革,更有人提出,既然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的营业税已经并入增值税成为共享税,那么,应该给地方政府立即启动几种稳定的新税,可以考虑的则是房产税与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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