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居民身份证法
办理条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报材料: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迁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申领居民身份证,须到公安派出所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点采集合格的人像信息后,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申领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须在监护带领下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办理流程: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受理制证工作流程(试行)
数量限制:无限制
办理期限: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一般地区的,在受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在受理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精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每证20元。
受理部门: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受理地址: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
联系方式: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咨询服务电话
联系人:户政科
监督投诉:0595-22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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