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关联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1。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个人,应当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无资质的施工企业应当以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包括持所属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投标的所属企业,以所属企业第一工程队或第一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
3。不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
4。合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共同承揽建筑工程。低资质或无资质的施工企业与高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合资协议,共同承揽工程的。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营业执照范围承揽工程。第二,什么是从属关系?
所谓联营行为,是指建筑企业(即联营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企业(即联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损失严重。如果发生纠纷,关联企业将成为被告,关联企业将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部分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禁止的。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即以非法借贷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证书和营业执照无效。根据《建筑法》第26条,“以本单位名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承揽工程任务的,属于挂靠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其他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这可以看作是对关联企业的界定形式的禁止。
如果您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和相关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全文7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