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时间:2023-05-02 20:04:54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包人借用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称的,视为无效”。施工合同主体是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了严格限制。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或法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第二类是指依法未经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予以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建设部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方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基本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投标无效。具体表现为:应当招标而不招标的项目;当事人泄露投标底价;投标人串通哄抬投标价格,造成投标困难或者无法投标;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指定内部投标人等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欺诈、恶意串通、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表所签施工合同无效。第三类是违反国家计划的施工合同。根据《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签订,并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申请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签订建设部规定:“凡未报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颁发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和综合效益,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而不是民法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国家还需要实行计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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