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由人身权利和平等权利组成的复杂客体。
首先,虐待罪的首要客体为人身权利。我国《刑法》分则按犯罪的客体类型将所有罪名划分为十章,虐待罪被置于《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很显然,我们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虐待罪客体必定涉及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指的是与人自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都属于人身权利。在所有的虐待案件中,所有的行为人都是通过对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包括精神健康)进行侵害从而达到虐待的不法目的。如常见的被害人被行为人虐待重伤或者死亡,这是典型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从虐待罪的行为实施模式上看,也不难得出其客体应该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设置虐待罪,就是通过刑罚来预防和惩罚虐待行为,以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害。因此,人身权利应当是虐待罪的首要客体。
其次,家庭个体成员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应为虐待罪的次要客体。虐待罪是一个与家庭关系联系紧密的犯罪。而家庭是一个相对封闭、自治、私密的环境,受外界影响较少。家庭关系主要依靠传统道德来进行维系,在这样的环境中,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的家庭关系地位,主要取决于成员自身的身体条件、经济条件等。因此,身体、经济等方面条件较好的青年人一般有着较高的家庭地位,而老人、妇女、儿童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虽然法律对公民输出的是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但在一个相对封闭、自治的家庭环境中,依靠道德规范之力量难以完全有效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处于劣势的家庭成员难免成为受侵害对象,从而打破这种家庭成员权利平等的格局,随之出现的是儿女对父母不管不顾,有病不给医治,父母对孩子随意打骂等各种侵犯家庭成员平等权利的行为。因此,当道德规范难以调整家庭平等关系的时候,需要法律介入进行规范,虐待罪的设置,就是为家庭成员间行为设置了一道底线,一切僭越这条底线的行为将会受到刑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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